在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的會議上,行政會議建議,行政長 官 指 令 應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《 的 士 司 機 違 例 記 分 條 例 草 案 》(「《條例草案》」)(載於附件 A),以引入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(「記分制」),使的士司機干犯某些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會被記分,而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因干犯該等罪行而累計被記 15 分或多於 15 分者,會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一段期間。

檢討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的罰則

  1. 現時,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 374 章)及其附屬法例下24 項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2,000 元至 10,000
    元不等,當中 18 項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 6 個月。此外,24 項罪行當中有五項罪行,包括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、濫收車費等,一經定罪可判取消駕駛的士資格1。該 24 項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的最高罰則概述於附件 B。

  1. 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,與的士司機相關罪行的定罪數字平均每年大約 258 宗2。交通諮詢委員會(「交諮會」)轄下的交通投訴組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收到的投訴當中,的士服務仍然是其中一項主要投訴項目,佔所有公共交通服務個案約 23%至 46%不等3。在二零一八年和二零一九 年 , 有 關 的 士 服 務 的 投 訴 數 字 甚 高 ( 二 零 一 八 年 : 11 000宗;二零一九年:10 320 宗)。雖然其後的年度錄得較少投訴 二零二零年:5 350 宗;二零二一年: 8 350 宗;二零二二年:7 590 宗),但這可能是由於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2019 冠 狀 病 毒 病 疫 情 對 本 地 經 濟 的 影 響 , 導 致 的 士 乘 客 量減少。

4. 鑑於上述各種因素,以及立法會議員和公眾持續關注的士 服 務 質 素 , 政 府 已 檢 討 各 種 與 的 士 司 機 相 關 罪 行 的 現 行 罰則,並建議引入記分制,以期加強對的士司機不當行為的阻嚇用 和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5。 在 檢 討 過 程 中 , 我 們 致 力 求 取 平衡,確保罰則既有足夠的阻嚇力,同時亦屬合理水平並與罪行
的嚴重程度相稱。

擬議記分制的機制的詳情

在記分制下,署長將備存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冊(「記分冊」),供內部運作及轉交法庭或裁判官作執法之用6。對於因
干犯與的士司機相關的罪行而被記分者,署長會把每人的相關資料(例如該人的姓名、被記分罪行的資料、每宗罪行被記的分數等)記錄在記分冊內。

如某人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因干犯一項或多於一項表列罪行而被記 8 分或多於 8 分,但少於 15 分,署長須向該人送達一
份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提示,列出該人被記的分數,並提醒該人一旦就任何兩年期間內所犯罪行被記 15 分或多於 15 分,該人將會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。

如某人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因干犯一項或多於一項表列罪行而被記 10 分或多於 10 分,署長須向該人送達一份通知,要求
該人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並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這項要求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 2 級罰款(即 5,000 元)及監禁 1 個月。如某人修習並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,但未能通過課程考試,仍可視為已履行法律責 任 , 並 獲 發 修 習 證 書 。 如 某 人 修 習 並 完 成 的 士 服 務 改 進 課程,且通過課程考試,除可獲發修習證書外,亦可獲發完課證書,並可從其先前被記的分數總數中減除 3 分(如分數總數不大於 3,則減除所有分數)。為提供的士服務改進課程,《道路交通條例》會賦予署長權力,使其可指定提供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學校,並訂明該類學校的運作要求。此舉與現時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指定駕駛改進學校的安排類似。

如某人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因干犯表列罪行而被記 15 分或多於 15 分,該人可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。為此,署長須以申訴
方式,向裁判官申請發出傳票。裁判官就傳票進行聆訊時,如信納有關情況適用於該人,則須作出命令,飭令取消該人的駕駛的士資格。如該人屬首次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,停牌期由裁判官作出命令當日起計為期三個月。其後如再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,則每次為期六個月。這項安排符合我們對屢犯者加強阻嚇作用的政策原意。如果某人根據上述程序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,則該人就導致其停牌的罪行所記的全部分數即告無效(即在計算該人被記的分數時,該等分數不得計算在內),署長須註銷記分冊內關於該等罪行的分數記項。至於該人任何其他就未有包括在該傳票上的罪行所記的數,將予以保留作日後計算之用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決定是否根據記分制採取行動(例如署長是否須向裁判官提出申請以啓動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程序)
所涉及的兩年期間,應參照干犯表列罪行的日期來計算,而非記分的日期 。舉例來說,如某人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干犯一項表列罪行,並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被定罪,則有關的兩年期間應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。此外,擬議記分制下的兩年期間將以滾動模式計算。

如某人就某表列罪行的定罪提出上訴,則在該上訴獲裁定或被撤回之前,該人就有關表列罪行被記的分數均屬無效。
如上訴後獲撤銷控罪,則有關表列罪行所記的分數即告無效,而署長須註銷記分冊內關於該表列罪行的分數記項。此舉亦與現時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安排類似。

料資來源: 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2023/chinese/brief/tlbcr73559171_20230705-c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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