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多名Uber司機被指非法載客取酬被裁定罪成,其中24名司機不服早前提出上訴,為首宗Uber司機罪成後的上訴案件。聆訊期間,上訴方提出,乘客與司機之間沒有合約關係,且現時法例涵蓋範圍過闊,亦未能跟上科技發展,但律政司代表反駁稱案件與科技無關。高等法院今(13日)頒下判詞裁定眾司機敗訴。

原審時共涉28名司機,去年被裁定「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」罪成,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。當中有司機未有提出上訴,亦有1名司機在是次上訴前去世,現時的上訴人亦渉24名司機。

司機爭辯是從Uber支薪

上訴人指,案中司機非直接收取乘客的車資,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合約關係,司機是由第三者、即Uber收到款項。同時,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司機在過程中預期收到酬勞,是因他們開車駕駛涉案的行程,他們或是從Uber支薪。

上訴人又指,現時的法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,涵蓋的範圍過闊,並舉例指若有私人司機受老闆所託,開車接載老闆的朋友,而司機日常會收到老闆的工資,若以現時對法例的演繹,該司機是否亦屬犯法。

律政司反駁與科技無關

律政司則反駁指,案中由哪一方安排接載、由哪一方聘用司機並不重要,重要是司機駕車是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,而且本案與科技無關,Uber提供一個便利的方法,以流動應用程式作安排,而非親身聯絡司機和乘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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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機載客是否屬商業性質

法官在判詞指出,控罪中不需要證明司機與乘客間有否合約關係,但沒有該合約關係對於定罪並非最重要,最重要的是司機載客時是否知悉性質屬商業或生意目的,以及司機有否期望會獲得報酬。

指Uber運作似白牌車

法官直指Uber司機與70年代的白牌車司機無異,分別只在於Uber應用程式會替客人安排司機,以及乘客不會直接付款予司機,而在70年代透過中介接客的白牌車司機同受有關交通條例所規管,故Uber亦受同樣的交通條例所規管,而科技發展不會影響有關法例。

法官又指,有關條例沒有限制報酬一定要由乘客直接給予司機,所以有關犯罪行為不需要付款後才完成。案發時司機所駕駛的車輛並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,而司機車客目的屬商業用途,而司機亦會因而收取報酬。

案件編號:HCMA381/2018